系統性,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方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表列出全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細則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本文就上述副本中“年所得稅營業額”的幾個公共政策了解誤區進行辯論。
誤區一:未奪得銷售財政收入的下半年或年度不算在經營期內
《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月份不*多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全年招募增值稅銷售額。《公告》規定,稱為“經營期”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之后,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規范,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銷售收入,除《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也不必向顧問稅務國家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誤區二:“納稅申報銷售額”不都有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幫辦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公告》規定,“納稅申報銷售額”指納稅人再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誤區三:“稽查查補銷售額”應更早稅額所屬期(月份或季度)銷售額
《公告》規定,“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少于查補稅款申報月份(或球隊)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獲取徐步高咨詢服務,不回避其他情況下,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應稅銷售額460萬元,稅務機關在2018年第四季度對該企業進行稽查,查補2017年度銷售額50萬元。上述“稽查查補銷售額”50萬元不計入2017年度,不會計入2018年第四季度。則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為510萬元,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的標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誤區四:納稅人所有的銷項利息應計入年應稅銷售額
《辦法》規定,納稅人無意間爆發的銷售事業單位、轉讓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例3: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提供食宿服務,不考慮其他情況,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應稅銷售額600萬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180萬元。這180萬元歸入“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可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因此,該企業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應為420萬元,未超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可以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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