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與職工簽訂協議,如果在本單位就職達到二十年以上,就贈送房屋一套,這項業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房屋贈送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引用資料:在香港注冊離岸公司可以移民嗎 注冊香港公司有這些作用
解決時間:2022-08-15 02:46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