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經營便利和銷售暢通而私自在商品上打“®”,卻不能提供寶山商標注冊證,小聰明不成反倒弄成拙,由此帶來的是一系列法律責任。
“早知道會這樣,就不打這個標識了!”
周村一家具公司老板劉某感到十分后悔。近日,他經營的家具公司在未取得寶山商標注冊證的情況下,在使用的商標上打印注冊標記“®”,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今年4月上旬,周村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一家具公司在其產品包裝和宣傳材料的商標上使用了“®”標志,而當事人劉某并不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后經詢問,當事人劉某承認自己使用的商標并未取得商標注冊證,只是為了方便在市場上銷售,才打上了注冊標記。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工商部門對其做出了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罰款5000元的處罰。
據工商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商標時要依法使用。不能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注冊的是什么樣的標志就使用什么標志,注冊在什么商品(服務)范圍,就在什么范圍內使用。要恰當使用。防止商標演變為通用名稱。要長期使用。
在選擇了一個好商標后,要堅持使用該商標,切勿常常更換商標。要將商標置于包裝或標識的顯著位置。盡量不使用未注冊商標。由于注冊商標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企業應避免使用未注冊商標。此外,要慎重對待商標使用許可。企業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一定要綜合考慮、權衡利弊、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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