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承辦捐款開支企業所得稅凈收益結轉所得有關政策
財稅〔2018〕15號
政治委員會、自治區政府、縣市、藍圖編制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價值觀一個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國務院及其都是由政府部門和直屬機構,用做公益社交活動活動、公益業務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國內生產總值12%大約的大部分,呈請在推導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直至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稱呼公益性社會組織,前提行政處分奪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國籍。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合會計師管理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多于零的花銷。
二、企業此前遭遇及現在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必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壽命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旋即起計算僅次于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者。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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