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
關于恰當2018年納稅申報期限的請示
稅總辦函[2017]576號
六省、省份、各縣市和原計劃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科科長領事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百零九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之外每逢挑選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7〕12號)規定,現將推行每月或者每第五季離任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18年度具體內容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遵照指派,并即時告訴納稅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十一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停課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推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為星期日,7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為星期六,9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為星期六,1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問題并不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該原定批示稅務總局網絡必要和網絡化中共中央書記處秘書處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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