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的特征
一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審計準則是用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標準。
包括一般原則與責任、風險評估與應對、審計證據、利用其他主體的工作、審計結論與報告以及特殊領域審計等六個方面的內容,涵蓋了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
二是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此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風險評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上述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三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責任。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因此,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注冊會計師需要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并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報告。
四是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具有特定的要素和格式,注冊會計師只有以書面形式出具報告,才能清楚表達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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