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是指對按關稅規定繳納的稅收,由稅務本部在收稅時部分或全部退款納稅人的一種稅收票價。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另行僅指退稅的廣義,其前提是一種特殊方式的豁免和加稅。那么,借貸租賃業即征即退實際稅負如何量度呢?
原因詳述了:
1、財稅規定的實際稅負,在融資租賃業如何界定和計算?(因為即征即退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融資租賃行業內,有人認知為地價+存款(暫不顧慮手續費)有人理解為只是利息,設有額度)
2、可以將實際稅負的乘法當做是市場占有率嗎?因為即征即退超三處理上,有的稅務局實際稅負是按照含本金計算,有的稅務局是不含本金的,所以想知道有什么政策有較指明的說明嗎?
3、是不是有可能是稅局沿襲了營改增之前的處理方式,把處理老項目的方式必要做為處理新項目呢?謝謝!
工程師澄清:
財稅[2013]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行的告知》
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鹽稅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奪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人口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融資租賃的銷售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的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減繳交的款項利息(都有外匯借款和總金額借款)、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流通量為銷售額。
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優惠: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這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實際稅負,按照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計算。應退還稅額=實際繳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3%。
專家比對:
實際稅負的原子基本上可以明確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但是分母并沒有人明確,究竟是以租金還款作為分母呢,還是以租賃扣除成本后的余額作為分母呢?
這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僅僅是部分試點周邊地區的稅務機關做了非正式的規定或者處理主炮,例如上海等地規定可以以扣除成本之前的余額作為計算稅負率的分母,而《北京市國稅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部分政策及管理問題的監督態度(二)》則規定“應按照全部收入作為分母進行計算,不得按照減除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分母進行計算”。
由于沒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大部分老友都認為應該以減除扣除項目后的差額作為分母來計算稅負率,其主要原因是原來在征收營業稅時是按照財稅03年16號篇文章規定的差額部分來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的,那么在營改增后也應該延續此種稅款計算方式。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用事業和部分概念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供給通知》(財稅[2012]86號)明確了這個真實的技術問題,86號文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度采用的是收購抵扣法(部分農業進項、總產值除外),而不是實耗抵扣法(是指分期實際消耗時抵扣),具體的政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理論上企業購入的集裝箱或者服務,取得合法性的抵扣憑證時,可以費用抵扣,當期銷項稅小于進項稅的,同態增值稅,產生進項稅收留抵。
另外,即征即退是按月計算按照申請,而不是按照項目來計算申請。所以,闡述來說,增值稅進項稅是一次性抵扣,不存在分期抵扣的問題,同時,即征即退也是按月來計算實際稅負的,不是按照整個項目整個持續時間來計算實際稅負的,認識到了這些增值稅的基本規則后,我們再新的審視86號文的規定,這樣可能更能精確理解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的意義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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