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附設互換控制器的非鐵路運輸專用操作列車
納稅車輛購入稅有關政策的公報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為秉承特區政府《新中國車輛購置稅制》,現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沿用鍍鋅、焊接或者螺絲連結等模式固定裝配專用的電子設備或者用品,不以搬運管理人員或者裝卸為主要借此,在設計和制造商上運用于專項作業的車輛。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披露《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索引》(列出又稱《目錄》)制定管理。有關列于《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補助與管理等主管機構,由稅務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再行規定。
三、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銷售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登記”)在下載《小客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應該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隊列標示“是”(即繳納標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訊號給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無需共享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申請人不必足夠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不一,對因提供不道德信息等所致車輛購置稅稅額外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事項應予處理。
五、涉足《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負起職權時,不存在受賄罪、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規雙規使用暴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治責任特殊責任;指控性犯罪的,送交法律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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