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購置稅法》的規定: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根據《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
七、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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