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適應了納稅人經營規模相差懸殊、財務核算水平不一的實際情況,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重點稅源的管理,也簡化了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納稅人稅款的計算繳納。這從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來說無疑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當前小規模納稅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小規模納稅人界定標準不恰當,小規模納稅人的隊伍過于“龐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二是若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即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從1998年7月1日起達不到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則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都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現在實際上是以銷售額一個標準來界定劃分增值稅兩類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偏低。我國現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是: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按照這一起征點規定,一個從事商業零售的小商販,一般毛利率為15%左右,如果月銷售額為600-2000元,凈利只有90-300元,再考慮到從業者家庭贍養人口等因素,其稅后收入水平還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偏高。按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工業企業為6%,商業企業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稅的法定稅率17%、13%低得多。實際上按這一征收率征稅,稅負偏重,這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
4.對小規模納稅人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規定不恰當。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對于從其他一般納稅人購進取得的稅率為17%的抵扣發票來說,購買小規模納稅人商品的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明顯加重。這對小規模納稅人,尤其是那些達不到標準而又必須參與增值稅鏈條的企業(主要是一些以生產批發為主的企業)的一個直接影響是,由于缺乏與一般納稅人進行交易中起鏈條作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交易發生困難,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也嚴重地影響到正常的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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