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力求加重企業分擔,多地除了實行稅費免除政策部份,還有各類財政狀況貸款協助企業撤退艱難。各項財政補貼是否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稅款經費在納稅申報時該如何操作?制作單位知道吧 !
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設施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的通告》(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機構及其他部門獲得的應少于收入總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不符表列出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測量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無法分享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自籌文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行政部門對該資金有專供的資金管理制度或確切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遭遇的支出直接進行計算。
二、根據實施法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以支出所呈現出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支付;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股票,其計算的現值、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其余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營業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要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繳交申報
填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5行。
匯算清繳申報
不征稅收入填列《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行次8、9;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填列《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行次24、25,其中牽涉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同時寫明《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填列《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列至第8列稅收總額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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