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開始了,小編今天為您獻給的是一篇關于物業收入與預算的稅案書評,本篇文章通過典型案例為您分別推導跨期經營私人租金支出與收入的稅務處理,木屋租金支出能否享受研制費用加計繳付相關疑慮,為您積極開展匯算清繳工作平添助力。
一、跨期經營租賃租金支出與收入的稅務處理
案例:2018年7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協議答應甲公司將自有廢棄廠房出租給乙公司,租賃期5年,租金每年110萬元(含稅),在租賃結束乙公司應于每年7月1日付給下一年度租金。在合同簽訂當日,乙公司支付了*年租金110萬元(含稅),即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期限間租金。甲公司獲取租金后,向乙公司開具了稅率專用發票,并一次性繳納了增值稅。發票加注金額100萬元,稅收10萬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是否需要全部確認為2018年企業扣除稅收入?乙公司取得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能否將上述租金全部奧地利為2018年度開銷費用支出?
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關稅法實施法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備有營業收入、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存款的許可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權因應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語義第十九條做了促使明確:“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極為重要法律,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位于出租人所有,發生私有財產分散的法律效力。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具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股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粒徑準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算作相關年度收入。”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賃協議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按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甲公司可以將收取的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租金收入在12個月內分期均勻確認,其中2018年度應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為50萬元。量化過程如下:
110/(1+10%)/12*6=50萬元。
乙公司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貸款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國庫、稅務分管部門載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因一次性支付甲公司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租金,甲公司向其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乙公司的租金支出中2018年7月1日——2018年度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支出屬于與本年度相關的支付,可以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其余部分應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二、房屋租金支出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案例:M公司是公司總部主要從事電子產品研發與生產業務的高技術企業,2018年度因該公司研發項目較多生產能力場地能夠滿足研發需要,M公司于是與毗鄰丙公司簽訂廠房經營性租賃合同專門用做從事研發社交活動,2018年度M公司支付廠房租金55萬元(含稅)。那么,M公司因租賃房屋發生的經營性租賃支出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后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規定:“有效耗費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耗盡的材料、推進劑和渦輪費用;用于中間飛行鑒定和產品試制的工件、加工坦克合作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容器、原型車及一般測試目的購入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陀螺儀、裝置的運行確保、調整、檢驗、保養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遏制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演化成產品或作為構建形成的產品中國政府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區分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相異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之前年度繼續沖減。”
因上述規定以正列舉方式規定了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歸集范圍,根據規定可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但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房屋廠房則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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