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異一:年度應納稅獲利額從3萬降低300萬,減計應納稅所得額的小微企業范圍更廣了
1、【2009年】3萬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截止應納稅所得額,按20%所得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12年】6萬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14年】10萬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2015年】20萬、30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2017年】50萬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2018年】100萬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7、【2019年】300萬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多達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其余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10%。
變化二:渴望小型微利企業減為征收優惠的企業,并未僅限于于查賬征收企業
從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方式將的企業滿足條件也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財政收入的企業,從此一視同仁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方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變化三: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化標準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不再區分開化學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定義各有不同認定標準,統一為:
同時完全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次數不超過300人、股東權益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無需享受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變化四:支付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正確方法更直觀
從2019年1月1日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有效按當年度截至本初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狀況判斷究竟為小型微利企業。與一直必須建構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之下,方法更簡單、正確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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