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都想自主創業,可是躍躍欲試的來到了工商局,卻犯起了難!不知道哪種公司形式最有“錢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到底有啥區別?今天聯貝小編就跟大家詳細說一說。
【個體工商戶】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
二、相關涉稅規定
(一)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中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個體工商戶可以是一般納稅人。
3.個體工商戶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如:
2022年3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根據公告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二)個人所得稅
1.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2.對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3.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4.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相關涉稅規定
(一)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中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也就是屬于增值稅相關規定的“單位”。
【例】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個人獨資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轉讓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是一般納稅人。
3.個人獨資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如:
2022年3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根據公告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二)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財稅〔2010〕96號: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提醒:稅收政策口徑中一定要區分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例】我是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經營所得是否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答疑)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個人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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