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捐款關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誤打誤撞所得,是指個人頒獎禮、答對、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本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拿到該項收益為一次。
那么,會計中哪些情形僅限于偶然所得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小編為此進行了推論羽毛,整理如下:
情形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廣告宣傳展業獲贈款待有關個人所得稅缺陷的告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對流失借貸上升一定限額的客人,提供額外獎品信心,個人的獎項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補貼規范20%的關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獎品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立項》(國稅函發〔1995〕98號)機密文件規定:
個人加入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概念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很強銀行業儲蓄本金二次分派的特性,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匯率國際標準取得的現金利息所得性質。收取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管理工作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自愿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征稅。
情形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在境外取得娛樂場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663號)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彩所得屬于“偶然所得”應稅項目,適用數量稅率20%。
情形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加分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因在行業提出鮮明表彰而從省級此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原屬部門取得的電子貨幣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意指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納稅領域,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條規定:
個人取得宣傳單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至少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美國市場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文件規定:
不競爭款項是指財產買到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二者之間在資產購買報價中,通過簽訂協議審核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為,盟約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工后一定期限內,盡快不專門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經營,并責任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考量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量度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