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人員的3個議題
返聘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力合同?取得的回報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申報個稅?撫恤金是否必需申報個稅?
答復:
簽訂勞務合同。每月報酬按照“工資薪金”申報個稅,但是退休金免征個稅。
參照:
一、《*高*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定勞動疑問被告定義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一覽表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七條規定:“諫言一個單位與其招用的之前依法享有養老人壽保險薪水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員時有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必須按勞務血緣關系處理。”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現象之一的,勞動合同延后:……(二)農民開始依法享受基礎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上升法定退休平均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正職和退休人員再擔任取得利潤如何推導征收個人收益稅問題的原則同意》(國稅函〔2005〕382號)機密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繳付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適用下列條件:
1、雇請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未知一直或紀錄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養病、休養等原因不能實際時數時,仍享受通常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官方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專業訓練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位晉升為、文職評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交由該組織。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已經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者。
七、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改)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委員會、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地組織、世界貿易組織頒發的科學、職業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界、保護環境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索取的支出、退休金;
4、福利費、撫恤金、退休金;
5、保險賠償;
6、軍人的調入費、應征入伍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共產黨員、職工的安家費、離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貧困公教人員;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理由免稅的各國駐華大使使館、總稅務司館的內政組成、領事地方官吏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舉辦的世界性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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