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經濟相戀中校友會遭遇與他人簽合同的情況,但總有少數人或的單位不足誠信在備案做評論,一旦出現紛爭,將似乎所致對方當事人無法找出適格的責任承擔人。因此,*在合約時千萬要容易四類“公章詭計”!
判決在審理中發現目前圍繞公章使用發生的糾紛主要有表列四類:
一、鎏金假冒公章
甲公司是合伙正規經營的公司。高某通過種種途徑找到甲公司公章的取樣,然后拿錢找人依樣畫葫蘆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然后憑借這枚假公章“李鬼倒地一演變成了李逵”,盜用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事后發生糾紛,當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發現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但此時,導火線高某從未逃之夭夭。
二、成像掃描公章
甲公司與他人簽訂了一份合同,標記蓋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舉家摘下這份合同的復印件,然后通過先掃描、再用彩色打印機在一份事前打算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橙色的公章,再一再拿起這份“蓋有”公章的合同與他人簽約。這樣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亂真,但是如果太快關心一下,還是必需發現很難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有著的血跡。
三、毫無資質的部門公章
目前在理性中,有些合同上磚墻的公章是以所謂的“甲公司第三項目部”等負責管理部門名義加蓋的,一旦發生糾紛,判刑甲公司時,甲公司很可能會否認不存在下屬第三項目部,并同時否認該公章的司職,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很可能會由于缺乏足以確鑿斷言其與判決甲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的關系,而無法訴訟。
四、公章印模含字母
一些公司的公章是這樣可考的:北京市甲公司(三)。不讓小看這里的“(三)”,它往往會視為公章的玄機所在!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以蓋有這枚公章的合同為證據起訴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會指摘:我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章并沒有順序,不過我公司的屬實多枚并未備案但內含序號的公章,但就是沒有序號為“(三)”這個數字的公章,因此我公司否認該公章的效力,也不認可這份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作為存疑的話,很可能會正處于消極的情勢。
通過這些糾紛我們可以發現:一方面目前平等誠信意識一直正確性強化,因為一些人就是故意利用對方的疏失大意,憑借有問題的公章與對方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慘重;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公章登記備案管理制度有待基礎,相關部門應制定直接的規章制度,嚴格出臺公章的登記備案;*后,工商部門應為相關政府提供簡便的公章查詢服務,避免當事人因為得以了解對方公章的真實世界情況而陷于簽約風險里頭。
在相關制度尚不足夠嚴謹的情況下,*短期內在締約過程中一定要睜大眼睛,妥當檢驗對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時可以到相關部門咨詢一下,或者察看一下對方和其他人的合作關系記錄,以必須自己和適格的公司簽訂合同,減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隱憂,從而有效地地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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