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僑居境外注銷中國身分證的,應進行稅額拋售!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告示2018年第62號《關于個人支出稅決定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該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掌管稅務警察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1、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得到整體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今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并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逐一辦理。
2、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軍事設施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3、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稅款、收益、保費所得,個人財產租給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有*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交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不存在分階段繳稅且未繳納再行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須要辦理專項附帶所得、主管機關定論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文檔表》《商業(yè)健康保險總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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