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社保狂亂!社保、個稅申報數據或將比對!今天起,千萬別這么繳費!故意出多事!企業無償借貸給單位或個人要交稅嗎?借款收不回能稅前扣除嗎?小編通過本文幫您搞清楚!
一、企業無償借款給單位或個人要交稅嗎?
(1)無償借款給個人
根據《開店稅改征稅率試點實施制度 》(財稅〔2016〕36號附件1,一覽表亦稱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項規定,下列原因明定銷售服務、自然人或者房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發放服務,但用作公益事業或者以道德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國有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僅指下列非經營公益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裁員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無償借款給其他個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例外可能會情況是,單位借款給員工,因屬于非經營活動,無論有償或無償,均不征收增值稅。此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很難被列在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其他個人無償借給企業或個人,不征收增值稅。
(2)無償借款給單位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通常情況下根據實施辦法十四條*項規定視同銷售,除了以下兩種情形:
(一) 統借統還
由于金融企業有時不愿意受理民營企業貸款,會出現由助理其他部門或所在骨干企業的核心企業一統向金融部門貸款并統一歸還的經營范圍,政策規定,統借方向轄下單位繳付利息不視之為很強投身貸款業務的性質。根據實施辦法*條第十九項第7目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素質或者支付的票據鈔票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集團或核心企業分撥給下屬單位,即借款在企業集團統籌;另一類是企業集團經過財務公司分撥給企業集團或下屬單位,即借款在財務公司統籌,集團或下屬單位要用資金需另簽合同。
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無需注意以下難題:
01、不具備合同或協議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或對外發行債券的協議;
2、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轉貸給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的合同或協議;
02、資金流向
分兩種:
1、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下屬單位;
2、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
(3)、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4)、統借方沒有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不能是下屬單位,如下屬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拔給集團內其他企業使用,不屬于統借統還。
(5)、統借方與下屬單位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
(6)、貸款方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不能是非金融企業。
(7)、辦理免稅備案復印件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租稅稅政策代碼目錄”,“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年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81509。
(二)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根據《關于一致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該項優惠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無償借貸行為發生于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督導。當時已發生未處理的事宜,按通知規定執行。
3、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企業集團以外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能否免征增值稅仍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5、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定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印有,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申報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
綜上,單位借款給本單位員工、其他個人無償借款給單位或個人不征收增值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適用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以及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二、無償借款收不回能稅前扣除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有效的支出,包含成本、費用、稅金、動產損失和其他支出,明令在推導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凈利潤和訂貨的盤虧、毀損、停用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應該抗力因素造成了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求償和壽險債務后的流通量,依照國務院財政狀況、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并未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此后納稅年度又全部出讓或者大多收回時,應當列出當期收入。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現存行政院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應收及預訂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倒閉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公函;
(四)屬于債務人中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于、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整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沒有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堅持債權申明。
企業繳交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企業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成交收入不至少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企業應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綜上,企業無償借款收不回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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