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有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麻煩纏身。稅務警察機關如何在“注冊便利化”和“實名有效性”之間識別登記身世,盡快處理被冒名者的議題?
去年底,一名白姓男子來到筆者所在的稅務,宣稱其身分證被人冒用辦理了公司個體戶,要求稅務機關解除其與名下個體戶的關聯關系。白某說自己在2016年和2017年兩次丟失身份證,2019年應聘某銀行職位,銀行對他進行入職背景調查時發現他名下登記有一家個體工商戶,該商戶有大額欠稅,影響了他入職。
隨后,稅務員工經查閱金稅三期系統辦理記錄及征管檔案,同時根據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后的登記信息,為其解除了與該個體戶的關聯關系。一段時間以來,筆者在工作中很少遇到此類案例。
2015年三菱制度推行,對市場主體實行“寬進”式工商登記,大大放寬并標準化了工商登記條件,降低了投資主體席次和市場準入管制,市場登記主體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化學鍵趁機冒用他人身份進行工商登記,使許多人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成了公司的股東、法定象征人、財務負責人。
這類企業不一定大量虛開發票、偷逃利息,造成被冒名者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受到聯合懲戒的負面影響,給被冒名者入學、就業、買房、做生意等帶來種種擠迫。近年來,不時有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投訴,要求解決其身份被冒名登記的困難。面對這類訴求,稅務機關如何應以法律地處理呢?筆者交織實踐談些個人之見。
商事制度改革后稅務登記的變化
1、工商登記實行“三證(五證)合一”“兩證整合”改革
根據簡政放權改革要求,2015年10月1日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
國家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看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指出,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將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的組織統一觀念信用編譯器的營業執照,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的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
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提出,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滿足選舉權只需填報“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請“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拒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以上規定表明,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
2、新營業執照取代原稅務登記證功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規定,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僅指“企業”)申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須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缺少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工商個字〔2016〕167號元數據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備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
從中可以看出,實行“三證合一”“兩證整合”改革后,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或具有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簡而言之,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稅務登記證的效力。同時,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相繼遺失;發生變化的,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預覽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金稅三期系統內稅務登記改為對工商部門傳遞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稅務登記表》被《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替代。
表現形式審查下的冒名登記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節目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所謂形式審查,是指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前提確實齊備進行審查,即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而對于申請材料的可信性一般不作審查。現行法律法規強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報送材料、申請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不用到*時間簽字。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就行政處分予以登記。但在實際工作中,若無身份信息數據和專業技術支柱,工作人員難以辨別身份證明了材料的真偽,難以兼具“注冊便利化”和“實名驗證”兩個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機鉆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辦理登記,從事違法集會。
從實踐內涵看,冒名登記問題大體有三種情況:一是不法分子違規利用當事人的身份通行證信息,以此進行企業登記,當事人告知,其中包括掛失身份證仍被利用的情況。二是當事人在身份信息被利用之前知情,后因某些原因反悔,或股東之間產生了糾紛,當事人以只想自己不知情、未親筆簽字為由要求分設登記。
三是一些人在登記設立企業時故意使用自己無法掛失的身份證件,不留給本人簽字,日后一旦企業出現欠稅等問題,馬上向有關部門提倡自己不知情,以逃脫責任。在這方面,一些不法中介人機構甚至慫恿、幫助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故意假簽字、提供偽造的身份證明,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如何慎重撤銷冒名登記
冒名登記往往會損害當事人的福利,損害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秩序,必須嚴厲反擊。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被冒名登記者的訴求,可以參考以下分析。
1、工商登記撤銷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贏取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規定,被冒名者向登記機關揭示情況后,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解剖報告等有助于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登記機關綜合上述證據確認注冊文件虛假事實后,直接撤銷涉事公司登記或請示公司股東內部先自行處理冒名股東的股份問題,然后辦理變更登記。
2、稅務登記撤銷的相關依據
因各地實行實名辦稅的時間和規定不一致,本文只介紹陜西省的相關規定。一段時間來,陜西稅務部門對身份被冒用的處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十二條規定,即稅務機關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須根據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的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稅務機關根據其出具的個人聲明、公安機關接報案回執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2020年6月28日,陜西省稅務局發布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2020年7月28日施行。其中對身份被冒用的處理做了更詳細的規定:對于辦稅人員因離職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除其與納稅人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個人聲明等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同步刪除該納稅人稅務登記表或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中辦稅人員信息。
對于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稅務機關根據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新規定要求的資料更精確,操作更便捷,解決受害人身份冒用訴求更便利。
3、拓展多部門信息共享,讓實名辦稅充分起著作用
目前稅務機關的實名辦稅是對辦稅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而如何驗證實名信息難度較大,*情況基本是靠采集人員的“火眼金睛”來辨認,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及外部門尤其是公安局的信息支持。所以,目前稅務機關的實名辦稅制度,尚不用徹底阻攔不法者的冒名登記行為。要讓實名認證制度真正發揮作用,還必需多部門信息共享。
當然,*中身份信息被冒用者究竟知不知情,是不是有意逃避責任,稅務機關在形式審查規定下如何進行實質審查,主張身份被冒用者如何民事訴訟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