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究竟可以在4月銀行卡申報全年稅金?
答:根據《發送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上海市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上海市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方式》有關法案的拒絕>的接到》(京收租二〔1998〕369號)檔案規定,在納稅人有權的道德下,對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表列、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稅務機構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約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稅款。納稅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一次繳清的,其稅款所屬期為稅收年度的1-12月;納稅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分兩次繳納的,其稅款所屬期分別為財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2.小規模納稅人盡情區域稅種和相關可選減征政策是否并不需要備案?完全符合條件但未*時間申報享受減征車費的,可以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疑慮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自行決定申報享受減征優惠,不需額外送交資料。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立案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之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3.如果難以具體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加價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關稅表中參看的銀行卡和經財政部確定征收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無法確定是否原則納稅的,應及時隨身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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