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4日傳聞,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1主管籌組國務院《關于必要性做好“吸血鬼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追究工作的通知》反駁,相關市場需求以外依據商業化法治化原則大力參與債務處置,劃分特殊情形下無視適當處置方式,市場化商談構成處置方案,主管機關公平不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各地區應創建“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組態,不定期確認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未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通知明確,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歸入直接債務處置,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償還債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管理部門應按照處置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并及早通告相關的銀行和其他債權人。尚不確定過“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名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存款管理部門,應在本通知發布后3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商量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仍有部分歇業經濟效益的“僵尸企業”、資產負債率大于合理水準且償還債務到期債務有艱難的去產能企業,鼓勵通過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機制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開展資產、債務和業務合并,全力支持擴展戰略投資者推行割據重組。各相關利益方應在“僵尸企業”名單確定后6個
月內協商一致形成重組方案。相符破產精簡條件的“僵尸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進入重整程序,由不動產或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在6個月*多再更長3個月內形成破產重整計劃書修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對登錄處置名單后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債務重組方案或因其他處置困難造成了資產負債率維持極低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符合條件的應按照促進國資委資產負債受到限制的相關規定,列入資產負債率產業化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融資和其他經營犯罪行為推行符合限制,企業應及時訂定下降資產負債率方案,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轉入破產司法程序進行債務處置。
通知指出,在防止國有資產失衡的合理下,進一步明確、原則國有資產轉讓相關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先進“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抵押物處置規則。積極操縱產權證券交易所、承租、資產證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盤活“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必要資產,用以抵押債務。對債務處置不就緒資產負債水平持續小于合理水平且按時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主辦單位續貸、借新還舊、聯系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推行條件,禁止享有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軍法。落實去產能和“僵尸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對債務處置過程中形成的重大損失記住應核盡核及時核銷,并落實盡職免責。減輕對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索取入股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出版并購債券和引入并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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