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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要用到!適用于2021年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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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0-19 19:30:01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發布、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行部分修訂。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申報表修訂背景

2018年以來,財稅部門相繼發布了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多個方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如:大幅擴展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大幅提高企業新購入儀器設備稅前扣除上限,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等。為全面落實各項企業所得稅政策,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稅務總局決定對《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行部分修訂。

二、申報表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涉及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及16張正式表單或填報說明。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原《基礎信息表》)等4張表單調整幅度較大,其余表單僅對樣式或填報說明進行局部調整或優化。主要修訂思路如下:

(一)落實政策要求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修訂《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9張表單。

(二)簡并優化表單

在不增加納稅人填報負擔的基礎上,對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4張表單相關項目進行優化、整合。

(三)解決實際問題

根據實際填報情況和反饋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3張表單的填報說明進行局部修訂。

三、申報表具體修訂情況

(一)大幅度修訂的表單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礎信息,將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礎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納稅人填報;優化填報方式,調整和補充填報項目,增強申報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單名稱,將原《企業基礎信息表》名稱調整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明確基礎信息表的用途。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將資產損失相關資料改為由企業留存備查的規定,結合后續管理的需要,對表單行次進行了重新設計。

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等文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的規定,在表單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滿足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填報需要;增加“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等列次,同時將原表單中的“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前四年度”等5列簡并為“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和“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2列。

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馬上要用到!適用于2018年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等文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的規定,為降低本表填報難度,將“以前年度結轉尚未彌補的實際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實際虧損額”項目,由原各6列精簡為各1列,不再要求納稅人分年度填報明細情況。

(二)局部調整的表單

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將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業法人合伙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修訂為“(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使表述方式更為精準;為與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發布,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銜接,修訂第44行“六、其他”的填報說明,明確執行新收入準則納稅人的填報規則。

2.《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修訂第2行第5列“股權激勵稅收金額”的填報規則,規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額填報;修訂第5行第5列“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稅收金額”與第5行第7列“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的表間關系,規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后的金額,與第5行第2+4列金額的孰小值填報,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額填報。

3.《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文件的規定,將原表單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為1行,減少填報項目;將附列資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名稱修訂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使表述方式更為精準。

4.《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根據政策變化情況,調整了免稅收入相關填報項目的內容和行次。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托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為“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并調整表內計算關系。

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增加“七、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和“八、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兩項內容。

7.《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整合“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填報行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規定,將第20行項目名稱修訂為“二十、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增加“二十六、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和“二十七、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兩項內容。

8.《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將原表單“基本信息”的部分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

9.《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將原表單“基本信息”的部分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調整“減免方式”“獲利年度開始計算優惠期年度”項目的填報方式。

10.對以上相關表單的填報說明進行了相應修訂。

(三)僅填報說明進行修訂的表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為與《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規定銜接,修訂“利潤總額計算”部分的填報說明,明確采用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2018年版)的納稅人相關項目的填報規則;規范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且按比例納稅)第31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填報規則;根據附表的調整情況,對表間關系進行了相應調整。

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

為與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發布)(以上四項簡稱“新金融準則”)相關規定銜接,修訂第9行“九、其他”的填報說明,明確執行新金融準則納稅人本行的填報規則。

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明確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納稅人,不再填報第1列“國家(地區)”;將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填報規則修訂為:填報表A108030第13列金額。

(四)對其他內容進行優化

1.封面

將“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修訂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刪除“法定代表人(簽章)”等項目,與其他稅種申報表保持一致。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

對填報表單的選擇方式進行優化,將原“選擇填報情況”修訂為“是否填報”,刪除原“不填報”列;根據各表單名稱調整情況對“表單名稱”項目進行了相應調整。

四、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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