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金額稅年度納稅申審計(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告示2017年第54號,表列縮寫《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途2017年度及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正確了解和考生,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報表的修改描寫、修訂方針和修訂細節進行了正當性算學。小編將隨之為*文藝創作相關內容,一定要不斷注目哦。
《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為推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計分進行了調整和清楚。對于按照《國庫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油田企業投身于油(氣)資源礦區所得稅收抵免有關情況的知會》(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系統化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機密文件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手段需要“無分國(區域)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本年遭遇的源于多種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規定的規定可以結轉抵免的所得鹽稅,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全國性經營審定納稅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1.為不必要激發理解新詞,調整了原第1行“一、總政府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原第4行“二、總機構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原第5行“三、本年人民幣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原第6行“(一)總機構向其無需管理的塔樓項目部坐落于預分的所得稅額”、原第9行“(四)總機構原屬業務范圍已分攤所得稅額”、原第11行“四、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原第14行“(三)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原第16行“五、總機構境外所得抵免后的應納所得稅額”行次名稱。
2.為滿足省份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將原表內有關行次推導恒等式中的“25%”“50%”數目調整為“總機構分攤比例”“財政薄弱計算比例”“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本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1.將原“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總機構中央集權社會上信譽字符(納稅人識別號)”,并將其遷到配置文件大多。將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分支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2.為了提升稅額分配計算結果的精準性,調整了“分配比例”的計算規則,由保存位數后四位調整為保留小數點后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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