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科技、環保等諸多領域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相關產業、企業享受到政府補助政策。在實際檢查中卻發現,很多企業財務人員有這種觀點:只要企業取得的是政府部門財政撥款就一定是不征稅收入。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某高新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冊資本:10000萬元。該企業主要從事各種高端設備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稅局管理。該企業2015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7.2億元,自行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5.04億元,繳納增值稅2660萬元,期末留抵稅額360萬元,自行申報納稅調整后所得額8448萬元,繳納所得稅1267萬元。2016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6.93億元,自行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5.14億元,繳納增值稅1780萬元,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920元,繳納所得稅588萬元。當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間事項實施了稅務稽查。
該企業2015、2016年共取得四筆與政府部門相關的財政撥款,經稅務機關核查后,對該企業取得的三筆財政撥款予以補征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問題描述:
2015年3月該企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于當年6月收到該市財政部門財政撥款200萬元,當地財政部門對該筆資金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取得該筆財政撥款后,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 200萬元
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公司未做任何納稅調整處理,那么該筆財政撥款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呢?
相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相關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當地財政部門對該筆資金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該企業取得的該筆財政撥款不滿足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該問題被補稅處理。
問題描述:
2016年2月,該公司與該市科技局簽訂了針對甲研究項目綜合性補助資金合同書,約定補助金額100萬元。當年6月,取得撥款100萬元。該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了補助資金,但無法區分與資產相關的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因此,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沒有單獨進行核算,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100萬元
該企業認為該筆財政撥款滿足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減100萬元處理,那么企業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呢?
相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相關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沒有單獨進行核算,故不滿足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該問題被補稅處理。
問題描述:
2015年1月1日,該企業因研究乙項目,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3年,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由于該筆貸款資金將被用于國家扶持產業,符合財政貼息條件。該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該筆貸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為10%,該公司以年利率10%按年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財政以利率6%按年向企業撥付貼息資金。經查,企業取得的財政貼息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該筆貸款2015年度的利息費用滿足資本化條件,企業按10%的利率計入相關在建工程成本100萬元,2015年12月該資產達到使用條件,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當月借款利息費用停止資本化。2016年度,針對該筆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企業作為財務費用列支100萬元。在當年計提折舊時,企業針對2015年按10%的利率計入相關在建工程成本100萬元部分,計提折舊10萬元。
上述事項企業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做納稅調整處理。該企業取得的財政貼息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但在賬務處理中,企業還是存在問題。
相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相關規定: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該企業2016年計提的折舊10萬元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提的折舊6萬元(1000萬元*6%/10年)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6年列支的財務費用100萬元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財務費用60萬元(1000萬元*6%)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該問題也被補稅處理。
問題描述:
2016年根據國有資產整合需要,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2000萬元的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到該企業,并參與企業經營與收益分配。那么該企業取得的2000萬元是否該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相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條規定“(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該企業取得的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劃撥的2000萬元國有資產是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做出的資本投入,政府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二者之間屬于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因此,該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處理即可,不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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