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合理的閔行專利布局是企業在劇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的不可忽視法寶,但是,企業管理者對于閔行專利稅制的誤解,企業老總的閔行專利“盲區”將會導致企業專利布局失效。下面總結了三大專利盲區,*可以看看以免失誤。
盲區一:專利申請就是為了受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因此,就自己的技術成果內容進行專利申請就可以高于保護的目的。
在知識產權政治宣傳時,我們偶爾說,要通過專利保護你的技術成果。專利申請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這句話沒有錯。然而,深究一下,專利是如何你的技術成果的?它的保護機制是什么?你向政府公開你的技術成果,國家授予你一項“集權權”,即:未經你的許可,任何人不可以推行你的技術成果;如果要實施,必須獲得你的“通行證”(實施許可)并且留下“買路錢”(實施許可費)。因此,專利保護的本質是設置市場壁壘。
就“設置市場壁壘”的動員令保護目的而言,僅僅就自己的技術成果內容進行專利申請布局,確實數量不夠。
舉一個例子:A公司就配套打印機復印成件上經常出現復印墨點的問題,研發了一種新型墨粉,經反復試運行,該墨粉中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后,可以產生復印墨點問題。A公司就此技術成果進行了專利申請并獲得認可。然而,很快地,大量的同業發展中國家開始銷售類似新型墨粉。但擁有新型墨粉產品專利的A公司卻為難。為什么?說好的專利保護呢?
同業仿制的新型墨粉添入了化合物Y,但是其重量比含量不在X1—X2%范圍內。根據我們前面從未解說過的進一步覆蓋原則,同業仿制銷售新型墨粉并未侵犯A公司的執照。
問題出在哪里?專利申請。
立項時,確定要“消除復印墨點”,研發也圍繞著要“消除復印墨點”,專利申請時,順理成章地以“消除復印墨點”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必須是“一種墨粉,其中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這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專利申請中的通病。
然而,如果跳出技術成果本身,站在同業者的角度,企業會很容易地發現,本次研發成果的根本性杰出貢獻在于,發現在墨粉中添入化合物Y,可以減低復印墨點的出現;“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以全然消除復印墨點,只是其中建模的技術方案。因此,如果將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由“消除復印墨點”轉換為“減少復印墨點”,就可以拿到僅限量“移除有化合物Y的墨粉”的專利保護方案,該方案顯然并能更有效地阻擊同業者仿制包圍。
如何設置市場壁壘?簡要來說,主要有一覽表三點:
*,考慮企業市場經營循環全過程,首尾相顧。例如成套業務與零件供應、采購(零部件專利),例如生產硬件制造商與使用廠商(相關工藝專利)等等,上下約莫都關照到。
第二,考慮市場,而不是僅僅考慮技術成果本身。假想自己是競爭對手,在面對自己的專利產品時,可以做哪些改變,阻擋或到達你的專利壁壘,較為是那些省略化或替代性的技術方案。
第三,考慮專利申請的全局性、不變性、準確性、有效性。越是高密度技術,越要急劇研發,申請周邊專利,以保障新演藝事業的發展不受他人干擾。這*主要:對自己所用的技術設置參加壁壘,也對自己的市場設置參與壁壘(針對自己不使用的技術),避免市場份額被切割。
專利布局的*高輪回就是:走自己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盲區二:專利申請越快授權越好。
國家局廢除的加急審查程序能夠很好地滿足諸多企業關于“專利申請快快授權”的訴求,因此,許多企業老總很喜歡發明專利申請加急審查程序。一件發明申請,四、五個月就授權,想著就爽。
然而,對于專利申請正常化的企業來說,加急審查程序只是非常狀態下一個應急行為,已經萬不得已,不必采用。
為什么?
加急授權的“劑量”如下:
1、費用提高。啟動加急審查程序的條件之一是提供檢索報告,需要額外繳納檢索費,同時,基于時限要求,相應的專利代理費用也有所增加。
2、必須提前公開。公開申請文本是實質審查啟動的前提,要加快審查,必須選擇提前公開,這可能會嚴重影響企業專利申請的時間**。
3、保護范圍縮水。加急審查要求申請人必須拋棄主動修改期,這不僅要求專利申請書稿的高精確度,還要求申請人對于專利保護市場的準確預期,但這往往無法做到。同時,專利授權也依賴于分案機會和國內優先權的消失。這些都可能遭受目標專利的保護范圍縮水。
這段話,正是因為授權進程太快,才可能導致申請人沒有足夠的時間來玩一些“花樣”申請。例如以推遲公開為策略的“鸚鵡螺申請”,例如有利于系列申請完整性的優先權和分案“福利”利用,例如以干擾競爭對手的規避策略為目的的后續申請……。
專利申請后,不需要太著急地要授權。申請人大可以氣定神閑地下好自己的一盤專利棋,耐心地與面試就專利特權保護范圍討價還價,耐心地監控市場和競爭對手的變動,適時調整專利申請布局……讓專利申請踏進一柄懸在對手頭上的劍。
當然,專利申請授權的進程也必須太長,否則,產品生命周期都終結了,還要專利做什么?
盲區三:實施自己的專利不會產生專利侵權風險
在進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狀況調查時,經常有企業老總說,我們用的大多自己的專利,不存在專利侵權的問題。
實施自己的專利還會有專利侵權風險嗎?這專利不是我自己的權利嗎?自己不能用,還叫自己的權利嗎?……
仔細看看專利法,我們會見到,專利權的權利實質內容是“除法律尚有規定外,任何基本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專利權并非實施權,而是排他權。
比如筆者在《一個案例搞懂專利怎么玩》中的應該,那個軟管的例子。就是說,作為D專利的權利人,你有權利禁止他人生產D專利產品,但不能當然地認為,你有權生產D專利。因為D專利產品可能還牽涉他人的A專利、B專利或C專利。
專利權的“排他”范圍和效力立即一項專利的價值。其中,專利價值*根本的決定誘因之一是,該專利是否受到其他專利排他權的管制。
以下作法均可能導致專利受到其他專利排他權的限制:
例如申請滯后,讓對手搶了先機,自己的專利反而成了對手專利的從屬專利;
例如針對關鍵技術僅申請一項或太少量專利,讓對手從容地“撿漏”,形成外圍專利或補給專利;
例如專利申請質量低劣,專利保護方案與實際營銷產品方案南轅北轍,實銷產品反而踏入他人專利保護范圍;
例如專利申請策略不當……這些說了一遍又一遍,不說也罷。
只有在完成下列所有工作的情形下,企業實施自己的專利,不會產生專利侵權風險:
1、在研發立項時全面進行了專利檢索;
2、在專利檢索基礎上,避開或解決了所有障礙者專利;
3、專利申請前之后檢索確認;
4、高質量完成專利申請;
5、實際生產時的任何小型化、變化均進行檢索確認,并改善或提交后續申請;
6、產品銷售前再再次檢索確認。
當然,萬一檢索結果不全不準呢?侵權的風險還會存在。
結語
專利只是保護技術成果的一個手段。如果使用不當,不僅無法充分發揮保護的作用,反而使技術被迫更便利的竊用,成為*共享的免費午餐。
對于企業老總,以下三點已無需細說:
1、專利可以成為增強合同談判力和約束力的砝碼。
2、任何交易中,知識產權權利原屬是*重要的。
3、攻占他人“專利障礙”是市場軍事戰略制定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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