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經營管理和自查中,對企業在對發生于的壞賬經濟損失進行核銷稅前扣除時,應嚴格審查賬務處理確實判斷,準備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文件規定所須的各種法律信函,查實業務合法性,從而消除產生涉稅風險。
案例概要
某信貸擔保公司是的公司創設于2013年9月份的其他股份公司,資本額3億元人民幣。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分享信用擔保服務,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家稅務局管理。2017年10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5-2016年度推行了稅務檢查。企業2015年支出66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27萬元;2016年收入528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237萬元。
案例統計分析
通過對財務數據分析比對后,檢查消防人員以核實 2016年收入上升原因、營改增后稅款繳納是否精確、2016年開業費用列支是否審核等查證為突破口,完成了考察檢查。在對其他疑點核實后,檢查人員將重視點轉回2016年營業費用項目列支上。
查閱 “營業費用—擔保補貼法幣”明細賬及其重疊的持卡人時,檢查人員推測其借方對應的考試為本息代償款-XX公司,摘要為“擔保壞賬核銷”。這引來了檢查人員的注意,這些擔保項目是如何進行核銷的?作為應收類項目是否完全符合稅法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企業是否作申報扣除?
帶著這一疑問,檢查人員首先讓企業財務人員概述一下擔保項目壞賬核銷流程。據財務人員述說,核銷審批表是根據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措施及公司訂立的內部核銷管理辦法制作的,項目負責人填制后經項目總經理批準下發財務經理宣讀認定,報送總經理批復,財務人員才會進行賬務處理做專項申報后核銷,核銷時沖減擔保賠償準備金,減少應收代償款,待收回時再做反向的會計分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計入年初的納稅調增調減額。
隨后,檢查人員要求財務人員提供2015-2016年所有信用擔保項目核銷的相關資料。財務人員提供了共計22個項目的《項目核銷審批表》,內容可涉及項目名稱,代償金額及時間表,法院判決的債權限額、核銷金額及日期,犯罪案件的成效情況、核銷理由及相關人員的簽字等信息。通過對上述項目資料必定會核查,檢查人員發現上述擔保核銷項目中,其中2個項目存有疑點。
在該擔保公司為甲制造公司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擔保項目中,該公司項目核銷理由如下:
“因甲制造公司資不抵債,雖然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法院尚未判決但考慮甲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我公司事宜償付的貸款330萬元已難以從甲公司奪得補償,故此作壞賬核銷。”
在該擔保公司為乙家禽養殖公司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擔保項目中,該公司項目核銷理由如下:
“2016年9月,因乙家禽養殖公司座落突發疫情,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下,乙公司家禽全部捕殺做無害化處理。考慮到乙公司存在數筆大額借款急于償還,我公司已代為償還的銀行借款獲得補償的不確定性很小,因此申請對擔保的150萬元做壞賬核銷處理。”除了書面核銷理由申請外,該核銷項目未附其他相關解釋資料。
政策依據
那么,稅法對企業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壞賬損失應依據一覽表論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務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統稱債權倒閉拋售的,應有中級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爭端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履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取消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罰款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喪生、下落不明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事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舍棄債權重申。
結論
綜上所述,該擔保公司對甲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應在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時,才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進行申報扣除。擔保公司因乙家禽養殖公司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應在取得債務人乙家禽養殖公司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本公司給出放棄債權申明時,才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進行申報扣除。終于,當地稅務機關補征該公司2016年企業所得稅120萬元并扣除滯納金。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