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合伙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對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和征稅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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