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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