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從2018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筆者結合近一個月來為納稅人辦理轉登記業務的工作實踐,歸納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時,四個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自評是否具備轉登記條件為方便納稅人,轉登記辦稅流程非常便捷,一是《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內容比較簡單,操作時,系統不能判斷納稅人所屬類型:老增值稅納稅人、營改增納稅人、混業納稅人;二是系統會自動生成經營期超過(含)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預估年應稅銷售額”且不得修改金額。為不影響自身發展需求,同時降低涉稅風險,建議納稅人在決定轉登記前從以下6個方面自評是否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1.是否存在轉登記業務需求
一般納稅人決定轉登記前,需要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增值額大,取得進項稅額少)、客戶需求(下游客戶是否需要適用稅率發票)、企業發展規劃、稅負變動和議價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需要轉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停止生產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較多存貨且沒有留抵稅額,可申請轉登記,降低注銷前處置存貨需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壓力。
2.是否具備轉登記資格的條件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條*款規定,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的范圍不包括因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純營改增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需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了解純營改增納稅人口徑,是按照稅費種類登記項目還是按照銷售收入申報內容確定。
3.是否為加油站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目前該文件繼續有效,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之前,加油站納稅人暫不納入本次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范圍。
4.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時限要求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三條規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要關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1)2018年4月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有效期選擇從5月1日開始,其登記行為屬于發生在5月1日前,此類納稅人可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逾期未按照規定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按適用稅率繳稅,在5月1日前辦理登記手續的,才可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5.是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有關規定執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建議從以下方面理解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1)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即年應稅銷售額,指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一個動態的指標。簡單地說,就是納稅人在申報轉登記的屬期起向前追溯12個月或4個季度,不足期限的按實際期限折算,但不含申請日所屬期。
(2)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年應稅銷售額是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應稅行為銷售額的合計數,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6.是否出口退稅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擇機確定轉登記時點1.考慮轉登記時存貨和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大小
轉登記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待抵扣額,不得抵扣按照小規模申報的應納增值稅。如果存貨和未抵扣進項稅額都比較大,建議先銷售存貨再申請轉小規模,否則不僅要按征收率繳增值稅,同時銷售轉登記前的存貨會加速轉登記后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2.發揮轉登記日當期中轉站作用
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事項,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所以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銷售收入,既不計入轉登記前年應稅銷售,也不計入轉登記后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經營期超過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應稅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合計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建議在本月(季)辦理轉登記手續,如果不在本月(季)辦理轉登記手續,會存在兩種風險,一是次月(季)辦理轉登記時年應稅銷售額可能超過500萬元,二是來不及在2018年12月31日辦理轉登記。
動態管理待抵扣進項稅額臺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不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而是通過“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納稅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稅務稽查和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調整。即隨著轉登記納稅人對轉登記前的業務調整,“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是一個動態變化的數據,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以避免稅收風險。
有條件開具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專用發票轉登記納稅人不受是否屬于自開專用發票行業的限制,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除銷售取得的不動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開具轉登記后適用的征收率以及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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