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作紀律,有權職員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個人列車出現的煤油費、停車費、維修費、過境費等車輛費用,在公司上層付清,員工報銷的該之外費用應該必須繳納個人可得稅,公司發生的該部分費用能否在結算支付。
廈門稅務:根據《中華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秘書長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拿下稅收有關的、不合理的收入,還包括價格、費用、稅款、人員傷亡和其他支出,呈文在測量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隱含的其他支出”。
私車公用,如長期存在專營(簽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房租、汽油費等相關費用可在公司稅前列支。車主前夕發生的保費和過河年費,即使車輛不能私人也發生,不不屬于因租賃而發生的費用。如不屬租賃(包括返還分享公司使用),則相關費用予以稅前列支。
若合同契約,汽油費、停車費、維修費屬于車輛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該部分收入應原屬租金收入,按“遺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該部分不屬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產經營社交活動中發生的,由員工先繳納,再報銷的費用,則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