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做為企業的門面,被消費者認識,運營時間越久的商標價值也就越高,商標本身也能夠吸引一些忠實的粉絲,從而購買企業的產品,但商標本身是有保質期的,需要續展商標才能延續商標使用權。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續展,必然引起商標權期間的變動。對續展的性質,國際上有主張權利延長論,即續展是延長商標權效力期間。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關系隨之延長。也有人主張新權產生論,即續展是產生新權利,由原商標權產生的一切法律關系不一定隨之延長。我國法律對此無規定,但是從商標法看,續展是對商標權的延長,續展核準是審查商標使用狀況,是原商標的繼續使用。商標內容的本身沒有變化。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注冊申請以后,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注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后,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準,書面通知注冊人并發給《商標續展注冊核準證明》,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注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并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注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審;對復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續展是為了延續商標的使用權限,如果沒有續展商標也會被注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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