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布*新公告,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0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繳費渠道不變。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深汕特別合作區稅務局暫維持原有社會保險費征管模式不變并隨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征管職責劃轉范圍、征收方式及工作安排等進行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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