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會給客戶贈送一些禮品或者給職工發一些福利,那么發生于此類業務的企業,有否應規定銷售計征關稅或者企業所得稅呢?小編為*引起了相關政策梳理和案例一維,往下看吧↓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運送: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批發;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配有兩個以上管理機構并出臺統一審計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送至其他機構主要用途銷售,但相關機構所在地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出口或者交由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自愿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分享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加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況視同銷售服務、自然人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生意或者以道德香港市民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不動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種特殊情形
0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發展中國家辦關于扶貧貨物捐助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條、第二條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秘密組織、縣級及以上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者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滿足脫貧的,可重新僅限于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生產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樂趣開發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滿足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02根據《關于土地價款繳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缺陷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承租不動產,出租合同中約定免期限的,不分屬《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征求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本修正案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0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造力藥后續優惠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規定,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營收,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病患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0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指明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緊密的資金無償利息行為,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力用于捐贈、償還債務、資助、籌集資金、廣告、試樣、獎賞、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分管部門尚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具體支出:
(1)用于市場競爭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酒樓;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本金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案例解析
增值稅案例
酒店免費提供餐點,飾物、浴帽、褲子等洗漱衣物或者贈送飲料、泡茶袋等是否作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只能視同銷售。
酒店免費提供以上各類用品,屬于旅館服務中少見的經營方式也,消費者購進住宿服務時,這些都包含在客戶統一繳交的房費中,故不屬于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案例
企業自產的零食作為福利發給給員工,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以上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情形確定,將企業自產的點心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資產權屬早已發生轉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