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信息化稅率新政有關政策的公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獲得所有權或者不動產開建工程施工的進項賦稅不能分2年抵扣。一直按照規定未曾抵扣已完成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繳納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針對以上政策細節,小編以疑慮的性質進行整理~
一、不動產重復使用抵扣內容
問:4月1日前購得的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部份,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必須一次性轉往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需要在4月稅款所屬期之前上半年一次性抵扣嗎?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而無須選擇隨意稅款所屬期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4月1日后購入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二、不動產一次性抵扣審計附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一、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的納稅申報時,應將購入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以及專用發票上標明的保證金、稅額放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不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區分欄次;
二、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途購建不動產的扣稅信用卡”的對應欄次。
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依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抱住個人所得稅改征增值稅體制改革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可拆卸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學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廢止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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