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的商標進行注冊登記,這是為了必需更好的保護商標,受到來自我國《商標法》的保護。那么這個文字可以注冊商標嗎?相信很多人是分不清楚,哪些好像是可以注冊為商標的。
一、文字可以注冊商標嗎
商標可以注冊成文字、貼圖(LOGO),也可以注冊內容的藝人。
1、文字商標注冊:
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境外文字或字母)、進制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字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擠壓傳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一旦文字商標注冊機會后,文字商標就將受到注冊時使用的字體、形式的拘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字體注冊的不能用楷體,簡體不能變更成繁體版,小寫字母不能變成小寫等。以上說的變更問題是指在作為商標的情況下(也是就是加“?”)。
2、圖案商標注冊:
圖形商標就是由各種圖形構成的商標。在使用圖形所構成的商標時,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禁止使用的圖形。
由于圖形設計的表達方式迥然不同,既使是同一感官方式,都可以被設計成有一定差異的不同圖案,而被廣泛應用在不同的圖形商標中。此外,由于每個人對圖形的直觀感覺不同,會造成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如果沒有說服力的圖案設計的話,純粹圖形商標在注冊前審查及注冊后保護的難度較文字商標來說要大一些。
3、文字商標和圖案商標集合或固定注冊
目前一些公司將自己的商標分別注冊成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時可結合使用。這樣不僅有效化解了商標注冊的風險,提高了核準率;而且商標的使用形式也更加靈活,單獨浮現*性,組合使用也不違法行為。還有一點至關重要,如果企業的商標形式不能適應企業發展,其中一部分并不需要很大改動時,也不會造成 “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后果。
二、什么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消費的標準化名稱、圖形、機種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總共特征。任何人都不應服裝店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領域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別不同企業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必須認為其已奪得了對照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微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產出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傳遍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鑒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得到注冊。當然,“PDA”在起初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部門機關的審查部門不了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再次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人也權利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幾乎直接表達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相比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酸奶等酒精飲料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正商標法一直欲獲得注冊的,會遇見重 重難于。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三)欠缺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二者之間建起起聯絡,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如何提高成功率?
(1)禁止注冊商標
類似于民族歧視性的;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造成誤認的;
有害于無產階級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因素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簡單說就是不想注冊不積極向上的商標,如“花姑娘”,“潑婦”,不注冊“國藥”“國酒”這些容易產生誤認的,不去注冊,“北京”“上海”這些縣級以上地名。
(2)不同商標
別人在先申請了,就不要去申請了,影響在先申請人權利,商標局不會通過的。
(3)音同字不同
商標文字寫法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基本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缺少產生誤讀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字形相似
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交叉
別人申請了“綠岸”,你去申請“綠綠岸岸”也會被駁回。
(6)在先申請商標的一部分
別人申請了“通和金融”,你在去相同類別申請“通和”,會被駁回。
(7)順序排列不同
文字相同,順序不同,也會判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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