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一、受理:
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及時審理。
二、審查:
對申報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對提供材料不完備的,隨時告知申請機構予以補正。
三、實地考察:
工作人員到現場開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辦公環境等進行實地考察。
四、發證:
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
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批準同意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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