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規模納稅人本月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了稅款,當月發生退貨并開具了紅字發票,如何填寫報表?該筆稅款是否需要單獨申請退稅? 答:已經預繳的稅款應填寫在當期申報表中“本期預繳稅額”欄目。發生退貨并開具了紅字發票的,其已經預繳的稅款可抵減本期應納稅額,也可以申請退稅。 問:紅字發票開具錯誤當月是否可以作廢?如果跨月了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文件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已經認證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大限度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觸及版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絡,以便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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