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經濟中,我國存在數量眾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大的區別,就是其可以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銷項稅額抵扣。不過,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經常會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那么,在哪些情況下,其可以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解答。
一般而言,一般納稅人企業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符合以下具體情況:
1、收回的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可重新開具發票。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發票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不過,當前我國稅務機關對于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憑購買方出具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發票。在*生活中,由于一般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后,往往已經跨月或已經抄稅。所以,對于這種不能作廢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情況而言,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然后,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對于有些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雖然未經購買方認證,也可以由購買方開具通知單,然后銷售方據此重新開票。其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1)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2)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
3、銷售方憑借自己申請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發票。如若銷售方已開具發票,后又發現發票開具有誤,但此時購買方還未收到發票,同時其發票開具又不符合作廢條件。這時,開票方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己向稅務機關申請并按規定重新開票。但其必須滿足如下情況:(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2)因發票開具有誤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
4、發票丟失,再重新開具發票。其主要分為以下幾類:(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丟失前已認證相符,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丟失前未認證,那么購買方則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作為增值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可使用專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那么就可以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到主管機關認證,然后將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此種情況其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再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以上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可以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說明。在*具體操作中,企業經營者、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一定要對上述事項進行詳細了解和把握,并正確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這樣才能夠讓企業發票開具合法合規,維護好企業財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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