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主要有三點: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關于新規解讀
(一)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公告》*條: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同時,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實現資產損失申報。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公告》第二條: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因此,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
目前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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