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接到納稅人咨詢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均小于10萬元,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那么,我公司免征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實務中,您是否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呢?別急,接下來就讓小編為您答疑解惑吧~
要想弄清該問題,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財政性資金”與“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概念吧~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條規定: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條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屬于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但該項財政性資金既不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備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么,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的免征增值稅優惠又該如何做會計處理呢?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七項第4點“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相關規定:
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例
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均小于10萬元符合現行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3%,增值稅選擇按月申報納稅方式。2019年8月,甲企業當月銷售額為9萬元(含稅)。那么,甲企業該如何做賬務處理呢?(假設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步、當月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
借:銀行存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7378.6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621.36
第二步、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實務中通常轉到“營業外收入”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621.36
貸:營業外收入 26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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