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帳款較為是3年以上的應收帳款長期掛帳。不一定,3年以上的應收帳款,返還的有可能很小,按規定應考入壞帳準備并扣除當期考訂。這樣做對企業收益負面影響前所未有。因此關于長期掛賬的不足捐款的這個疑慮,很多會計人都在問。
爭論一:我公司有應付賬款,掛賬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一個單位已失聯,賬務上究竟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將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到底必須稅賦增值稅和企業款項稅?
答:如果2年未保持聯系上該單位,無法還款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原屬收入總額按照規定估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銀行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素材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缺乏拿下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都有:
1、銷售船舶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動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手續費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遵從捐款收入;
9、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存款溢余收入、收據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事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助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疑問二:營改增后,長期掛賬的進出款項會有什么安全性?應如何面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掛賬會有什么風險,分別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挖掘。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不存在不限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交還給,規定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資源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作支付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付給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產生的原因,給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當作資產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開銷已經遭遇,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決定做相關賬務處理。
留意:因未取得法律有效載明,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斷定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
各種空置、券商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零售商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心絞痛收益、回報、資金占用費、給付等)收入、錢包拖欠利息收入、回購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股票市場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范圍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借貸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落幕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縮放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監護人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管理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刑事責任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之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價格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獎賞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數學科分配到個人房產,收入許多人合法隨時提煉出,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并不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盡快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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