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家希望增加一些創業者安全性,這時候他們一定會允許與別人合伙而注冊合伙公司。注冊合伙公司又分作注冊普通合伙公司,與注冊有限合伙企業。今天,聯貝小編主要跟*講的是注冊有限合伙企業必需什么條件。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建筑公司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分成的合伙。雖然在平滑上及一些實際程序與舉措上,它是介于合伙與合資企業彼此之間的一種企業媒介,但才會表達的是,在理性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業構建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轉化,可以相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劣勢,因而是國外集團的主要一個組織形式,我們家喻戶曉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有合伙制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不應不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表列出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大約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示出“有限合伙”標語;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本國貨幣、銅器、知識產權、耕地特許權或者其他遺產選舉權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力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答應按時退還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擔負補繳履行,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職責;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細則中應當所列有限合伙人的名諱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總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督導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執行事務的酬勞及報酬提煉出形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全面象征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權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資本,給予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商業銀行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受到限制的,更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重珍惜利潤重新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債權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偵查,不得以勞務或信譽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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