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注冊商標之后會獲得商標的專用權,如果其它企業想要使用這個商標的話是必須要取得商標許可的,否則就是屬于侵權的行為,是會受到嚴肅的處罰的,不僅會面臨罰款,嚴重的還會獲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7日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近日,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謝某川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6萬元。
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并出現了一些新形式。由于該案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其銷售方式又是屬于線上銷售,較為特殊,但是要提醒*銷售方式不分線上線下,刑法認定不予區分。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商標注冊是在商標受到侵權時保護商標獲得補償*有效的方法,在保護我們自己的商標不受到侵權的同時注意不要侵權他人的商標。如果想要使用他人商標一定要獲得商標許可,否則造成商標侵權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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