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繳納年檢費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司前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繳納年度檢測費。年度檢驗費為五十元。其他登記管理法律條文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都毫無確定規定年度檢驗費疑慮。迄今為止,年度檢驗費的新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年8月11日發表的《關于發布工商管理管理裝置行政事業性繳付項目和標準的告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414號)繼續執行,即企業(涵蓋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大公司年度檢驗每戶繳納五十元。同時該通知還規定,本年度內已辦理變更登記,并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能收年度檢驗費。
企業登記機關對申報材料豐富,書籍完備,經審查完全符合規定的企業復印件繳費通知單,企業持繳費通知單到企業登記機關自行決定的站內或該銀行繳年檢費。
2.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原稿上改建年檢戳記,自動機還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登記機關對經審查符合規定且已繳納年檢費的企業,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拒不其日內廢除,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歸入應當立案辦理變更登記并相關營業執照紀載細則相反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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