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新關稅制定后,企業要根據自己實際的經營情況,正確的必須增值稅發票稅率。現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稅務也擴大了對偷稅漏稅的稽查,稅務稽查的一個優先發展就是發票的稽查。企業不要任意選擇原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繼續被稅務稽查,不光有罰金,還有滯納金,嚴重的還會被移交行政國家機關。
情況一
4月1日之后,會重點管制納稅人誤判的提前按照新稅率如13%、9%開具發票的情況。
警惕:
新稅率從4月1日開始年初實施,因此切記不要提前選擇新稅率總統大選。
情況二
4月1日之后,會重點監控企業錯誤的用老稅率開具發票的情況。
提醒:
現時只有2種情況在4月1日后可以開具老稅率的發票,分別案例說明一下
案例1:企業2019年3月向用戶企業銷售運送,但由于各種原因客戶未出示發票。該企業在3月份對該項銷售貨物行為做了“未開票收入”,并在4月初征期按16%的僅限于稅率進行了納稅申報。4月,客戶索要發票,則你企業仍可以按照16%老稅率向客戶開具發票。
總結:
納稅法律責任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應稅行為,并未申報納稅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6%、10%稅率補開發票。
3月份增值稅申報表法例(一)須要填上“未開票收入”如下:
4月份按照16%稅率開具了發票的時候,4月份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需要填寫“未開票收入”適當的整數,如下:
4月1號以后,納稅人要根據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發生的時間,選擇正確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推定符合
1、實際支付目的銷售貨物時:
① 貨物已發出,接到捐款,納稅義務發生;
② 貨物已發出,從未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期限內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 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 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2、賒銷和結算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 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 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 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3、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 款項已收到,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 款項已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性超過12個月,收到款項時,納稅義務發生;
③ 款項未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合同約定收款時間,納稅義務發生。
4、認定銷售貨物,貨物法辦時,納稅義務發生。
5、銷售應稅合作社或服務時:
① 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試圖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 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 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勞務或服務完工時,納稅義務發生。
6、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7、提供購買服務時:不論服務確實提供,款項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8、轉讓金融產品時: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金融商品產權再度分配,納稅義務發生。
9、轉讓自然人、銷售抵押時:
① 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 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 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 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參考資料一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4號通告《關于深化增值稅變革有關依法的公告》: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覽表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終止或者退回等可能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屬實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二、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不必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應用程序標示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發生本公告*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參考二
稅總函[201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好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過渡期“開好票”相關工作的匯報》:
八、搜索監控發票開具情況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增值稅發票管理子系統中挖掘到的發票統計數據為共建,跟蹤監控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并且據此實行有手段的服務和管理手段。對于大量開具舊稅率發票等情況,要進行分析研判。統稱納稅人不認識到政策調整推移的,要邀請稅務部門必要性開展促銷關懷;屬于納稅人未追加稅控開票軟件,或不熟識相關操作的,要盡快指示稅控服務一個單位做好操作職業培訓;屬于被控虛開發票,符合幾率納稅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機制,及時開展核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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