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后,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企業所得稅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統的計算、繳納過程,不僅涉及大量的稅收法規,而且與企業的會計處理密切相關,一些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很容易被企業忽視或者忽略。
具體而言,納稅調整事項包括收入類、扣除類和資產類3類調整項目。
收入類項目調整當心陷入3個誤區
對于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延遲確認會計收入。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項目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設計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在進行該收入類項目調整時,容易出現漏項。
條例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國家政府部門(包含財政、科 技部門、發改委、開發區管委會等等)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款項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錯誤的理解。不少企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實上,財政性補貼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稅收入,還可能是應稅收入。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即屬于征稅收入(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當且僅當有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3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多個部門明確下發文件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才屬于免稅收入,在計入會計收入的年度可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否則即屬于應稅收入,應當在取得財政補貼款項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財稅1號文件規定的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補貼就屬于免稅收入。
對于不征稅收入,還應關注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財政性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或是屬于應稅收入,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僅僅是時間性的差異,不征稅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財稅還規定,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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