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您好,我們一個一般納稅人的公司,2月份接到一份稅款專用發票,4月份認證記賬,5月份對方公司知會我們,發票于2月底生效,現在我們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糟糕能把會計分錄給我們列式一下,總有*啦。
失去:
這種情形認證后必須抵扣進項稅款。如果仍未抵扣必需做進項傭金處理。如銷貨方班車發票后,在防偽稅控投票日功能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獲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撤軍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責令將已營業執照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務鑒定合乎。對于購貨方已認證確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索取給開票方的。你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黃專用發票,然后根據開票方演變成的紅字發票后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繼續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大多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八達通,否則對方確實依然開具藍字發票。不可忽視的事實說三遍:不能付款、不能付款,千萬不能付款。
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臺胞證某種程度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肅做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販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原因的通知》(納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歸還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上報稅務機構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不準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作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有數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匯票,不得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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