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開發中心如何估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少偶然在公共政策操作中都相當程度失望。知道按照下方這五步法進行操作就準確多了~
*步:算作需駐軍平均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出通知〈跨地區經營統計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下述又稱5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和帶有部分生產經營行政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中,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公安警察機關設立并繳交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學位),且總機構對其財務、銀行業務、職員等有效進行中央集權工分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同時,57號公告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機構,且該部門的銷售額、干部薪酬和財產總金額與管理職能部門重疊核算的,可將該部門明定一個二級分支機構。
青睞
有五類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還包括: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應稅、征收的產品業務、結構研發、倉庫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傾向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
3、此前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4、當年恢復原的二級分支機構;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
第二步: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的人口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狀況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利息的比例,三因素的權值依序為0.35、0.35、0.30。
具體內容計算等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第三步: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的鹽稅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繳交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第四步:各分支機構仍按兩集預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坐落于分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資本額,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問題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之日起定論,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五步:分支機構根據總機構年度匯算清繳原因,分攤應繳或應退稅額
匯總納稅企業必須自年度完結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所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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