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根據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印花稅的納稅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哪些憑證免征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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